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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损坏,能向快递公司索赔吗?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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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资费”的赔偿基于一个大前提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这样,似乎觉得快递公司赔付3倍快递费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实,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该规定中“三倍资费”的赔偿是基于一个大前提的:

根据《邮政法》规定,此法适用于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也就是说,“三倍资费”赔偿只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故不能适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

到底应该怎么赔?

快递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买家未保价丢失或损坏的快递,该如何让快递企业“买单”呢?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快递所有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