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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援队要求滴滴支付百万悬赏」看民间悬赏法律效力

2018-06-04

5月10日空姐李某在郑州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当日晚间,滴滴出行发布悬赏通告,悬赏100万元寻找嫌疑人刘振华。


近日,郑州空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中打捞出嫌犯尸体的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委托律师向滴滴提出悬赏支付。


以下是法制报记者对委托律师的采访。


记者:救援队是何时提出协商悬赏支付想法的?


委托律师:很早就提出来了,案件破了没多久我们就沟通过。后来我们尝试和滴滴沟通,打悬赏电话,打不进去,通了就挂。(天穗君拨打悬赏电话,提示暂时无人接听。)


记者:救援队当时是如何发现嫌疑人的?


委托律师:当时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在公安机关锁定的区域内,计算了嫌疑人大概会出现的位置,沿着河边按照计算的距离进行搜寻,最终发现河上的尸体,随后便开始打捞。


记者:救援队发现的只是遗体,能够被认为是“重要线索”吗?


委托律师:滴滴的悬赏公告中并没有说明一定是要找到活着的嫌疑人,无论嫌疑人是生是死,最终是通过救援队的发现和打捞,帮助完成了破案,就可以被认为是案件的“重要线索”。


记者:救援队的搜寻和打捞是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也能够获得悬赏金吗?


委托律师:义务救援队是利用自身的设备工具和人员发现嫌疑人并成功打捞,并经过公安机关鉴定,确定嫌疑人身份。具备协商支付悬赏金的资格。


记者:水上义务救援队平时帮助搜救和打捞遗体是义务的吗?


委托律师:水上救援队属于民办非营利性企业,救援和打捞都是义务的。但这次滴滴是为提供“重大线索”悬赏,这帮助死者家属打捞的性质是不同的。


记者:既然是“义务救援”、“非营利性企业”,为何还要滴滴支付悬赏金?


委托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说,悬赏的方式是对方自愿的,发出悬赏后有人或团体完成了悬赏的要求,就相当于履行了合同,根据契约原则协商支付悬赏金也是合法的权利。


记者:与滴滴协商支付的悬赏金是100万吗?


委托律师:具体金额还没有定,还需要跟滴滴方面协商。


记者:以前有遇到过协商悬赏支付的情况吗?


委托律师:水上救援队以前都是帮助家属搜救打捞遗体,没有悬赏打捞搜救的先例。


记者:下一步如何向滴滴协商悬赏支付?


委托律师:我们打算先与滴滴沟通,再根据沟通的情况看是否要发函。如果还是不给,不排除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我们经常看见公安部发布悬赏通缉令,但很少看到个人或企业发布悬赏令。在此次空姐滴滴遇害案中,有人质疑滴滴公司悬赏令不过是一种公关手段,那么我们从法律上来看看滴滴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滴滴公开发布悬赏信息,以财产悬赏获取线索的行为属于民间悬赏行为,构成民间悬赏合同。因此,滴滴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滴滴平台不能反悔,如果有人提供了有效线索,滴滴平台应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二,悬赏方需要是当事人或利益相关方。为了尽快破案,当事人或相关方可以进行悬赏征集线索。但是悬赏令上禁止对所要寻找的人进行定性,不能称其为罪犯,凶手等,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能否用犯罪嫌疑人称呼,以警方通报为准。


第三,大多数私人发布的悬赏令,出发点是善意的,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但是也有可能会打草惊蛇,或引发不理性的民愤,给警方增加不必要的压力,甚至会导致警方忽略其他合理可能性的后果,出现冤案、错案。悬赏方得到线索后,可以对线索进行初步筛查,但不能私自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应该将线索提交给警方,否则构成对公权力的侵犯。


因此,水上救援队要求滴滴公司支付悬赏金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在于法院对打捞行为是否为重大线索的认定,以及支付金额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