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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2016-07-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二孩生育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全市统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含在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场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现居住地、户籍地所在街镇均可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2016年天津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三)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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