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2016年西藏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等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的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
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单独二孩政策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新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亲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育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育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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