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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生育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奖励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有关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7年吉林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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