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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何规定?

2016-08-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1月1日起,郑州市将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简化办理手续。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并对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2016年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何规定?


  一、郑州市生育保险的的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生育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医疗费标准


  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二、郑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三、郑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3、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剖宫产生育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证明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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