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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案例:职工对自己债权有异议怎么办?

2016-05-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职工对自己债权有异议怎么办?


一、债权债务纠纷案例案件回放:


法院在审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依照规定对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清单进行了公示。张某系该企业职工,其对管理人公示的某段时间的工资给付标准有异议,并要求管理人予以重新核实。管理人经过核实后,仍坚持原给付标准,遂双方发生纠纷。


二、债权债务纠纷案例案情争议:


针对该劳动债权引发的争议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争议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并予以解决,由审理破产清算的合议庭直接进行确认,按照“吸收审理”“一裁终局”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张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直接偿还欠款。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债务人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公示的结果正确,那么就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张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有争议的劳动债权进行确认。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争议的债权进行确认,然后由管理人依据最后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分配。


三、债权债务纠纷案例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对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公示的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张某应当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二、针对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采取了“吸收审理”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而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采取了“分别审理”和“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两者在制度设计方面出现了根本的区别。现行的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和完善,更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原《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规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一裁终局”予以解决,而按照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必须通过“两审终审”的原则予以解决。《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争议诉讼和普通债权争议诉讼。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除破产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应当实行“分别审理”“两审终审”的纠纷解决机制。张某的劳动债权争议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三、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法院对该争议作出的判决应当是确认债权的判决而非给付欠款判决。笔者曾见到某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该判决直接判令管理人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先不说该判决中被告的主体问题,但就判决被告直接履行给付义务就值得研究。破产法律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特性。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债务清偿程序,同时也是终极的、最后的执行程序。也就是说,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后,所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需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换句话说,法院对于此类争议只能做出确认债权的裁决,而不是给付内容的裁决。管理人依据该确认债权的判决进行登记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破产程序一旦正式启动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但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而且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把该确定的债权列入一般的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并不当然引起对于破产债权的清偿,只有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才能引起债权清偿,如果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条件,法院将会驳回破产申请,也就不会引起破产债权清偿的问题。所以《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止”而非“终结”,一旦破产申请被驳回,原执行程序就应当恢复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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