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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016年辽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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