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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016年山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拘禁时间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具有虐待、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因恋爱、婚姻、家庭等矛盾非法拘禁他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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