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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2016年吉林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三万元后,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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