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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016年浙江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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