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独居老人赠保姆房产,手续都已经办好。老人无妻无儿女,因为保姆将他照顾得很好,他还认其为干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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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老人认保姆干女儿赠其房产
杭州83岁的章大伯年轻时毕业于师范学校,后来在一所小学担任教师、校长,一直工作到退休。
章大伯曾有过一段短暂婚姻,膝下无子女,退休后住在单位分配的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房子里,位于市中心的一个老校区。
出院后,阿姨住在章大伯家阳台上,每天负责他的饮食起居。章大伯说,王阿姨除了卫生搞得好,把他原来一些坏习惯也改了,王阿姨来了以后他再也没吃过隔夜菜,每天吃什么都是现做,保证当天吃完不浪费。
去年王阿姨还带着章大伯回她开化老家住了一段时间,章大伯回忆说,王阿姨全家人对他很热情,在开化住的那段时间,真有回自己老家的感觉,今年王阿姨全家又商量着5月份带老人回那边避暑。
章大伯说,他脾气也不算好,不喜欢夸人,王阿姨的好他都看在眼里,去年从王阿姨老家回来后他觉得,他们不像普通的阿姨和东家,更像是父亲跟女儿一样。
章大伯做了两个决定,一是王阿姨不嫌弃的话,他想收她做干女儿,等自己百年后也有个子女能够送终,二是把自己这间房子送给王阿姨,当作对她的感谢。
去年下半年,章大伯请来一位当律师的邻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了一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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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设立遗嘱时有何注意事项
(一)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三)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法律顾问表示,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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