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2016年辽宁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2016-03-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2016年辽宁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分析如下:


2016年辽宁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四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四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至(五)项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八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八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十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况(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以上是关于“2016年辽宁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方面的法律百科频道法律资讯类文章。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咨询方面的帮助,请通过天穗律师网发布免费咨询,或拨打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4000-488-499。“2016年辽宁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您清楚了吗?如果你还不清楚,欢迎您通过网页咨询向我们的法律顾问咨询“2016年辽宁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