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最新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分析如下:
最新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之母岗××的委托,并征得周×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周×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做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并多次会见了周×,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检察机关指控周×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是检察机关指控周× 2009年3月3日晚参与商量对策及3月4日参与分发钢管、木棒、手套则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相符,被告人刚新良、张海东、刘得龙等人的当庭供述,均能证明周×既未参与商量对策,也未参与分发钢管、木棒、手套。
二、被害人刘庆望等人对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刘庆望的具体过错如下:
1、2009年3月3日,刘庆旺让周忠华等5人帮他到被告人袁国民所在的天荣假日酒店内讨债。被告人袁国民表示当天无法偿还借款,周忠华等人立即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殴打袁国民,逼其还债。被告人刚新良、吴天赐上前阻止,被周忠华一方的人持匕首分别捅伤右腰及右臀部。
2、2009年3月3日当晚,刘庆旺多次打电话给袁国民说要弄死他,袁国民因为担心报警来不及,自己第二天又要挨打,吃眼前亏,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于是就叫刚新良、吴天赐帮忙叫人,以防不测。
3、2009年3月4日傍晚,刘庆旺一方拉来两车人,并携带了砍刀,聚集到天荣假日酒店门口。其中刘庆旺等3人先冲入该酒店,并在酒店四楼附近与袁国民一方发生了斗殴,斗殴过程中刘庆望不幸身受重伤。
综上,鉴于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刘庆旺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相应减轻本案诸被告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被害人刘庆望构成二级伤残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有权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而该鉴定意见书系被害人的亲属自行委托湖南湘雅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故该鉴定意见书系本案的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2、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被害人刘庆望的伤残情况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肌力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刘庆望至多也只能被评定为三级伤残。
3、鉴于刘庆望的伤残等级已直接影响到本案诸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故辩护人人恳请法庭对刘庆望的伤残情况依法予以重新鉴定,以确实保证本案量刑的公平及正义。
四、被告人周×系初犯、从犯,且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1、在本案发生之前,周×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这一事实有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
2、周×作为袁国民的驾驶员,是受袁国民的指使,才帮其购买钢管、木棒、手套的,故周×在该案中的地位低、作用小,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3、我国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察:①看起因,谁是起意者;②看实行行为,谁是直接实行者;③看因果关系,谁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大;④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
4、案发后,被告人周×、袁国民等人立即主动到西湖区公安分局留下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也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周×系初犯、从犯,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能够给周×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谢谢合议庭!
×××律师
浙江×××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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