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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2016-03-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016年福建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分析如下:


2016年福建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福建故意伤害罪数额的起点: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来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恶意报复他人而实施伤害的:


(4)在校园内或校门口对学校师生实施伤害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被害人的伤情存在一果多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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