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为家庭生活消费而购买汽车,买受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称的“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买受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欺诈纠纷本应无任何疑义。
一、消费维权案例案情回放:
案件: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二、消费维权案例案件审理: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消费维权案例案例分析: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对各级法院之后作出的裁判,具有一定拘束力。
为家庭生活消费而购买汽车,买受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称的“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买受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欺诈纠纷本应无任何疑义。然而现实中,考虑到汽车价值较高,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量,某些法院并不愿意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处理此类案件。此案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确立为生活消费购买汽车也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有助于加大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促使其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并且,合同约定出售新车,却实际交付旧车,销售者主张已经向消费者告知所出售汽车的瑕疵并取得后者同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当然要求——主张权利发生的(主张合同变更),应当对权利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告知并取得同意)承担证明责任。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在出卖人还未履行其证明义务时,便要求买受人举示提出异议(表明自己不同意)的证据,这颠倒了客观的证明责任,不当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义务。
以上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承诺出售新车却交付旧车涉嫌欺诈”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承诺出售新车却交付旧车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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