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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极端天气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也有责任

2016-03-18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生活中,航班因天气等原因延误的并不少见,但国内航空公司多是不管不顾,能向旅客告知相关情况的几乎没有,这个案例对于航空公司,应是一种提醒和警示。

一、消费维权案例案情回放:


案件: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二、消费维权案例案件审理: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三、消费维权案例案例分析: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第51号指导案例,为一则涉外案例,但亦可为国内同类案件提供相应指导,毕竟“诚实信用”为民法帝王原则。


本案中,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其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承运人似乎可以完全免责。但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即使不考虑本案的涉外性质,也不论本案所依据的国际条约,单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航空公司也应该向旅客做好告知工作,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应帮助,以避免旅客损失进一步扩大。


生活中,航班因天气等原因延误的并不少见,但国内航空公司多是不管不顾,能向旅客告知相关情况的几乎没有,这个案例对于航空公司,应是一种提醒和警示。


此外,对于特价机票,航空公司往往附上“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合法有效。但诚如本判所言,其仅仅限制了旅客因自身原因退票、签转的权利,并未剥夺旅客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权利,航空公司不得对旅客的权利作相应克减。当然,这样的裁判理由,也说明了,如果出现旅客自身以外的原因,是可以以此为由“退票”或“转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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