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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中介看房越过中介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03-18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如果多个中介都可以提供相同信息,购房人可以自行选择,则不能证明其利用了先前中介的房源资讯,不构成违约。

一、消费维权案例案情回放:


案件: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二、消费维权案例案件审理: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三、消费维权案例案例分析: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号指导案例,正式掀开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帷幕,意义非常。


本案为一“跳单”纠纷,在生活中常见。为免自己白白为他人做嫁衣裳,中介往往会想方设法防止购房人与买房人私下自行接触并达成交易。于是,便会在居间合同中加入跳单禁止条款,一旦购房人违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的条款并不违法,但诚如本判所言,如果多个中介都可以提供相同信息,购房人可以自行选择,则不能证明其利用了先前中介的房源资讯,不构成违约。事实上,这说明了购房人未接受中介提供的促成服务,依据《合同法》,中介不得请求报酬,购房人不支付的,当然不构成违约。


另外,中介为保障自身利益,可能会在格式合同中添加禁止购房人与其他中介接触并订立合同的条款。显然,购房人为生活而寻求中介服务的,属于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当然无效。


以上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中介看房越过中介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中介看房越过中介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