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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问题疫苗接种人如何维权?

2016-03-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国家食药总局发布通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问题疫苗接种人如何维权?


这批“问题疫苗”可能造成的损害暂时不好评估,因为接种失效或变质疫苗产生的损害又该如何维权?国家食药局已经公布了相关生产企业名单,对于在“问题疫苗”出现期间接种过此类疫苗的民众,想要确认是否安全,可以首先拨打12320查询。对于已经出现损害后果的,可以首先确定是否系因为接种疫苗出现的损害,由相关鉴定部门,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进行鉴定,依照法律程序维权。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因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处应承担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为本次“问题疫苗”变质、无效等而导致接种人产生损害后果,涉案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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