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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国家法定婚假产假新规定

2016-03-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七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016年天津国家法定婚假产假新规定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天津市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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