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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法定婚假和产假新规定

2016-03-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016年天津法定婚假和产假新规定


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2016


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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