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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国家法定婚假产假新规定

2016-03-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仅剩3天婚假。

2016年上海国家法定婚假产假新规定


3月1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同时,配偶将有10天陪产假。


2016年上海婚假新规定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


上海市卫计委针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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