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9点,绵竹人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陈满向海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金共966万余元,陈满及其代理律师王万琼、易延友就具体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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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
1992年12月25日夜,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一起杀人放火案,46岁的物业管理人员钟某遇害。案发后,曾在此租住过的陈满被当地警方锁定为凶手。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高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于2015年12月29日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3月14日,陈满委托律师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支付赔偿金共计966万余元,并在多家指定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海南高院根据立案登记制要求,审查认为陈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当即予以立案,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进行审理。
3月30日,备受关注的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海南高院举行公开听证。966万余元的申请赔偿由哪些部分组成?与赔偿请求及具体金额相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听证会现场,双方就此展开核实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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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道歉能否代替书面道歉?
误工费该不该赔?
据了解,本案中,陈满向法院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并申请赔偿误工费370万余元。
“陈满请求赔偿误工费370万余元,请问此项数额如何计算出来?提出该项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听证中,海南高院就申请赔偿中的误工费一项提出质疑。
海南日报记者在陈满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看到其表明的理由是:申请人陈满被剥夺人身自由时,就已经开办了一家装修公司经营出色,其工资水平超过普通职工,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请人的误工费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国家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最高是5倍,我提出的还只是2倍。我被关了这么多年,如果在外经营的话,可能比这个更多。”陈满说。
双方在误工费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海南高院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是,身体受到伤害导致无法劳动的,产生的误工费,按标准来算的,上限最高不超过5倍。
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海南高院指出,正是考虑到案发当时的收入水平,国家赔偿以上年度劳动者平均收入标准来予以补偿,已考虑到物价水平等可计量因素。
此外,陈满提出遭到刑讯逼供身体受到伤害,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明确作出了认定,除陈满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陈满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有所突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在本案中,陈满提出了赔偿3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听证中,王万琼表示:“陈满是国内关押时间最长的人,在受冤期间,他二哥精神失常,母亲在看望他期间腰椎受损。”
“从法律上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是依法,第二是综合,第三是合理裁量。从最初的没有精神损害,到现在支持,我们的法律是在不断完善的。我们希望海南高院能有所突破。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是原则上不超过,并不是不能超过,300万一点也不多。”王万琼认为。
对此,海南高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职能限制是被动司法,在国家修法之前,擅自突破没有依据。目前只能按现有法律规定来处理,国家赔偿是依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突破现有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陈满的另一名代理律师易延友也表示:“陈满遭受精神方面的痛苦,我们一般人是没有办法体会的。所以,精神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申冤费用是否支持?
陈满申请的申冤费用100万元,是23年来申冤的累计支出费用,包括其家人往返各地参加庭审,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递交申诉材料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陈满请求赔偿23年申冤支出的费用100万元,那么,申冤支出费用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在听证中,双方还就陈满提出的100万元申冤费用进行了核实。
“在我父亲提供的单据中,可能也不全。因为2008年汶川地震,我们那里也是灾区,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的票据也遗失了。手写的票据也不可能很全,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陈满说。
易延友表示,这里的100万元指过去已经发生的费用,包括在陈满案一、二审期间,父母及聘请的律师不断往返于海南和四川之间产生的费用,是考虑到当时的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等因素的。
“这是对已发生的费用的填空,从陈满父亲记录的1998年的所花费用,可以知道二审前产生的费用有十多万。这个费用放到现在都是100多万了,所以我们提出100万是合情合理的。”王万琼说。
不过,记者了解到不同看法:“当然,申冤肯定是有相关支出的,但法律没有规定申冤费。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让大家知道这是法律不断进步的过程,但不可能一步到位。”
此外,对于陈满提出的赔偿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10万元。有观点认为,无法断定是谁造成的人身损害。其中包括侦查阶段、法院审判案件阶段、监狱服刑期间等不同阶段,还要考虑身体自然老化及本身的疾病等等。
法律顾问表示,陈满案的纠正是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成果,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实证了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相信通过该案的审理,会推进法治进步和国家法治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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