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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游泳竟溺亡:参赌方要承担责任吗?

2016-03-31

  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本是同村好友,二人闲聊时打赌游泳,约定刘某良若能横渡池塘,刘某华就给1000元。不料,刘某良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刘某良的妻儿将刘某华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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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打赌游泳竟溺亡


  2014年2月26日晚上7时许,时值冬天,刘某良称自己水性很好,可以游过门口长约60米的池塘,而刘某华表示不信,继而两人便打起了赌。为了1000元,一时冲动的刘某良便脱了衣服跳进水里,谁知游到一半时悲剧就发生了,其他村民纷纷施救都无法挽回他的生命。


  事发后,刘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不予起诉。但刘某良妻子指出,虽然刘某华没有在刑事上达到定罪量刑的条件,但在民事上应负有赔偿责任,为此告上法院要求刘某华承担一切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万余元。


  对此,刘某华辩称,他没有和刘某良打赌,他只是敷衍了刘某良几句,之后,刘某良就走出士多,当他意识到刘某良往外走的时候,告知其要给儿子打电话,便没有跟着刘某良走到鱼塘边,但刘某良很快跳进鱼塘,他也有叫人去救刘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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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良年龄已超过60岁,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悉自己的身体状态,亦应能够预见到其打赌行为的危险性,应量力而行,但仍然下水游泳而产生严重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另一方面,刘某华明知事发池塘的长度与深度,在上述情况下,刘某华仍与刘某良进行打赌,是对该打赌行为危险性的疏忽及懈怠,从而导致刘某良死亡后果的发生。且刘某华在事发后逃离现场。故此,刘某华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法院认定刘某华应对打赌造成刘某良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刘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公民在民事活动、民事交往中,对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刘某华与刘某良订立赌约后,让六旬老人在天气较冷的冬季下水游泳,是显而易见的冒险行为。如果是能够轻易完成的活动,刘某华也不可能同意向刘某良支付高达1000元的赌金。刘某良未受过专门训练,冒险下水导致溺亡,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华本应拒绝该赌约而未拒绝,反而同意与刘某良打赌,并同意在刘某良完成赌约后给予1000元的赌金。刘某华这一行为客观上鼓励了刘某良从事下水游过池塘的危险活动,放任刘某良于危险中而未及时阻止,存在过错,为此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表示,刘某华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刘某华应对打赌造成刘某良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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