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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售卖锤头鲨,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当何罪?

2016-04-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当街售卖锤头鲨,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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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三亚市水产码头低价售卖锤头鲨一事引发网友热议。经专家鉴定,它们是已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保护物种,学名路氏双髻鲨。


4月10日傍晚,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这次事件确定是误捕,“一网的事儿,却成了‘千古罪人’。”“对渔民来说,他们关注的只是吃饭问题,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路氏双髻鲨属于双髻鲨科,头呈丁字形,头的前端向两侧突出,形成双髻状而得名。


据海南当地媒体报道,4月9日,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举报后,已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并将查获的双髻鲨封存,对相关涉事人员做了笔录。


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段德玉说,现场共查获双髻鲨约600公斤,“目前只找到了购买双髻鲨的相关人员,具体的捕捞和交易过程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笔录、鉴定结果,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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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氏双髻鲨是洄游鱼类,在南海海域较为常见。201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6届缔约国大会上,各缔约国采纳了将路氏双髻鲨提升入附录II的提案,该提案已于2014年生效,我国也是CITES的签署国。眼下正是锤头鲨集群繁殖的季节,在这一时期被群捕,对该物种是毁灭性的打击。


个别渔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捕确实有可能,但如果大多数渔民“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已成常态,对地方渔业部门来说,则是明显的失职,说明平时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路氏双髻鲨被列入CITES附录II,国际贸易是严格管制的,国内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地方渔业部门理应引起重视。平时不但要加强面向公众的公益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知识教育,更有必要送法下乡,专门针对渔民这一直接从事捕捞业的特定群体,多开展专项科普活动。明确告知渔民哪些物种不能捕,一旦误捕,立即放生,绝不允许出售。在充分宣传教育的前提下,如果渔民再捕捞就施重罚,如此才能切实提高渔民保护海洋环境和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意识。


濒危动物保护是个系统工程,离不开立法、管理、执法等各环节对自身职责的坚守,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不利于系统的整体建设。对管理部门来说,亡羊补牢,有时“殊为晚矣”,因为对处境艰难的濒危动物来说,已经经不起一次又一次的“误捕”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如果只是贩卖的话,应该犯有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如果还有其他行为的话,就以相应的行为来确定具体的罪名,但是量刑是基本一致的:普通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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