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2005年,日本通过了专门法《特定外来生物被害防止法》,涵盖各种可能的外来物种问题,辅以严格的法规管理与执行。尤其是若有放生特定外来物种,将对个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罚金,对法人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高额罚款。日本的法律,既回避了对放生的价值判断,又严格禁止了危害行为的发生。
非法放生狐狸,放生变杀生法律责任谁承担?
●非法放生野生动物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北京怀柔某村附近出现了300来只被非法放生的狐狸和貉,村民的家禽等被咬死。截止10日下午,怀柔森林公安已捕获百余只狐狸,而由于不适应野生环境,部分狐狸被发现时已死亡,有些甚至只剩一张皮……目前,警方还在追查非法放生的人员。
经鉴定,放生的狐狸为养殖的蓝狐,也称北极狐,在我国为外来引进物种,不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森警将捕捉到的不同种类狐狸再次进行鉴定,经鉴定,除蓝狐外,放生的还有少部分貉。貉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但此次放生的貉均为人工养殖。
森警经过与山场承包人了解情况并调查走访附近村民,最终找到了两名目击者。与此同时,森警在汤河口镇大黄塘村梁南沟找到了放生蓝狐和貉的地点,确定了这些蓝狐和貉为人为放生。
据一名目击者说,3月27日那天,有许多人开车来到汤河口镇大黄塘村,将300多只狐狸放生,目击者称来的人都不认识,放生后这些人全部乘车离开了。另一名目击者称,3月27日下午2点左右,他在放生地点附近看到有汽车从沟内开出,虽然并没看到狐狸,但他看到一辆货车上装着许多空笼子,据此判断这些人是来放生的。根据这些线索,民警目前正在查找放生人员。
●非法放生野生动物纠纷案例分析:
据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的,应当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针对此次大规模的放生,市园林绿化局和怀柔区园林绿化局都表示,他们未收到申请。
此前,汤河口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联系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询问上述情况是否给予农户补偿,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是养殖的狐狸,不符合补偿条件,不能给予补偿。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放生给村民造成损失,应该由放生的人来赔偿。
狐狸若在放生地没有天敌,将会强势增长,严重威胁其他物种生存。从管理上来说,外来物种原本不应该随意放生,要履行国家林业部门规定的严格放生程序,经过预估、评测,不对生态环境等造成影响才可以放生。但目前,放生活动随意性强,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非法放生的组织,有一条黑色产业链。孔队长就曾经监测过一次昌平的非法放生活动,参加放生者每人要缴纳500元放生费用再加30元乘车费,公布的放生通知也是附带着银行账号,以行善的名义敛财。
放生行为带来的问题已经日趋严重。比如,近日上海闹市区出现的25条剧毒蛇,10月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出现大量小白鼠均引起了人们的恐慌。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当地村民曾深受被放生的野生蛇、食人鳄的惊扰,当地森林公安局局长刘景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对放生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有难处,放生者往往选择较为偏远的地方放生且结束后会立即离开,等到主管部门发现时已难以找到放生者。”
事实上,不仅仅是实际操作难度大,而是当前中国针对放生行为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导致现实中的盲目放生、非法放生现象几乎处于无人管控的状态。
1、现行法律条文简单、粗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放生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农业部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这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而作为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没有关于放生行为的条款和规制措施,这难免影响相关规定的执行效力。
并且,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放生行为的规制措施比较简单、粗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只是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这一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直接、正面回应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责任,以至于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执法者自身都不清楚其是否有执法依据、如何执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针对放生行为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放生的物种种类、数量、区域等条件和要求仍未予以明确,从而不利于实际操作。
2、多头管理机制,执法力量薄弱
对于放生行为采取的也是多头管理机制,如水域违法放生行为的管理机关为渔政部门,森林中的放生行为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管、惩处等。缺少统一的监督、协调部门,极易导致管理脱节、失灵现象。
例如,现实中有的放生者所放生的生物往往在数种以上,可能包括水生动物和陆生动物,甚至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外来物种,这种行为需要多个部门的许可才能实施,由此不免增加放生者的时间、精力等成本,一些放生者干脆就不去依法征得许可。
此外,被放生的动物主要来源于市场,而当前野生动物的产、供、销等环节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力量分散而薄弱,执法人员缺乏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等,这些都是导致现实中放生乱象的重要原因。
有组织、大规模的放生活动有着非常成熟的猎捕—买卖—放生产业链。这一链条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严加管控,尤其是对盲目放生行为,因为该行为会助长非法猎捕和买卖行为。不过,中国现行法律仅明确了关于非法捕杀和买卖野生动物的相关责任。《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41条作了详细的裁判依据性细化。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捕杀、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国现行立法主要是从保护既有物种的角度对捕杀、买卖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而没有明确引进外来物种、进而驯养后予以放生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立法关于盲目放生的责任不明,势必造成相关司法缺失。
3、地方法规有局限性,无法应对复杂的放生行为
针对放生行为,在各地的地方法规中,可以寻到一些规定,比如北京2015年11月颁布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擅自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了细分,最高处罚额度为五十万元。《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也有规定,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但北京、杭州两地的地方法规都有局限性,北京仅限于湿地保护范围,而杭州的放生也限定在开放水域中。这都难以应对目前已经非常复杂的放生行为。比如国内多地都出现过在森林中放生毒蛇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引起了当地居民对安全的恐慌,在长白山的蛇群,还引起了公众以为长白山要喷发和地震的恐慌。目前,这些行为缺乏相应的法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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