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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富被带走,陈建华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怎样的?

2016-04-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江苏首富陈建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苏州首富被带走,陈建华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怎样的?


刑事执行之强制措施资讯回放:


2015年,胡润研究院第四年发布“全球富豪榜”,共有2089位10亿美元以上富豪上榜,恒力集团董事长陈建华,以200亿元排名第330位,再次蝉联苏州首富。


2016年3月,王珉被宣布调查的时间前后,一条关于陈建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网帖,在多个论坛中出现。


该网帖称,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向吴江区人大报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大代表陈建华涉嫌行贿犯罪,要对陈建华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吴江区人大研究决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之规定,许可对陈建华采取强制措施。


经多个信源证实,陈建华已被相关部门带走。3月16日,一名苏州当地官员透露,陈建华于上周被带走,网帖内容为真。


3月17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称,陈建华不但是苏州市人大代表,还是吴江区人大代表,所以检察院要向区人大发报告。他同时证实,苏州市人大也收到了检察机关要求对陈建华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该报告也获得许可。


恒力集团网站关于陈建华最近的新闻是2016年2月29日下午,苏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大会上,陈建华被授予“苏州市杰出民营企业家”称号。


目前,恒力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老板被带走”一事,许多员工表示不知情。恒力集团新闻发言人乐军通告,该集团的生产经营情况一切良好,至于陈建华个人的情况无法回答。


陈建华因何事被相关部门带走,目前尚不可知。但其被带走的时间和王珉落马时间相差无几。


刑事执行之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如下:


一、拘传


(一)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采取保证人保证的,需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八)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涉案金额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九)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十)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五)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四、拘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三)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的羁押时限为三十天,从执行的次日或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三)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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