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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性侵三岁儿子遭声讨,男童被性侵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2016-04-1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儿童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西方发达国家确实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而其先进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以及经过实证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立法的参考对象。对于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刑法应当做的是给予其当头一棍。



女子性侵三岁儿子遭声讨,男童被性侵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男童被性侵案情回放:


1名27岁澳门女子涉嫌性侵犯3岁儿子,并拍摄短片交陌生男子获取报酬,被司警拘捕。司警接到学校举报,指有1名女子性侵儿童的短片在手机聊天室家长群组内流传,随即拘捕嫌疑人。她供称是透过网络平台认识1名男子,男子声称她若与儿子发生性行为,并将过程拍摄短片,连同手机聊天软件密码交给对方,则可获得20万报酬,嫌疑人随即于当晚作案。司警表示,嫌疑人与丈夫分居,儿子与她的丈夫同住,怀疑她与儿子外出在友人家中时趁机作案。司警称,嫌疑人最终没有取得任何金钱利益,嫌疑人也是片段流传的聊天室群组成员。司警仍在追查诱使嫌疑人犯案的人的下落。


男童被性侵案例分析: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对诱奸男童的处长如何定罪目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于此类犯罪,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多是按猥亵儿童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正是由于这种失衡的法律缺陷,刑法无法精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从立法上将性侵男童纳入强奸罪范畴,无疑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有关专家说,有必要以另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进行完善。比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所有未满14周岁的幼童都写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目前,跟女童遭遇性侵相比,男童遭遇性侵不仅仅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区别,如果不是出于为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或者用性交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则侵害实施者还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为刑法所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给予其刑罚处罚,从而得以使其逍遥法外。


这一司法空白存在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刑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且直接实施者仅限于男性。而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滞后的立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快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


在传统思维范式中,因女性相对于男性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以及更易导致性侵犯,而给予其更多的法律保护。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价值观的流变,人们发现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男性遭遇同性或者女性性侵的现实案例。


于是,西方发达国家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给予其平等的保护。而在我国,基于思维惯性和法律传统,尚未就此及时跟进,才造成当前刑法面对这样的情况频频无力的尬尴。


法定刑的配置首先要考虑罪刑均衡原则。强奸系特殊的、也是最典型的猥亵行为,强奸的危害性尤甚于一般的猥亵。因此,从整体上看,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高于猥亵类犯罪是合理的,也是对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上述犯罪的保护法益并非儿童的性权益,而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男、幼女身心发育不健全,尚不具备性行为能力,也对性行为缺乏认识,刑法之所以规定上述罪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的身心健康。


其次,与上述问题相关联,我认为,如果认真解释刑法,则在我国刑法语境下或许并不存在部分论者所言之“刑法差别保护”、“法定刑悬殊”的现象。换言之,在我看来,我国现行刑法有关侵害幼男、幼女身心健康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已经基本实现了罪刑均衡、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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