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中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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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同性婚姻案宣判
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文麟与胡明亮自称男同性恋者。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与胡明亮到被告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胡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
·资讯分析:
孙文麟、胡明亮认为,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芙蓉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中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文麟、胡明亮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该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鉴于孙、胡二人明确向法庭表示该案不涉及其个人隐私,芙蓉区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有近200名民众旁听了庭审。
从立案到审判,这起涉及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行政案件之所以备受瞩目,究其原因,实质上是公众将维护同性恋者作为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中能否被认可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同了,同时对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履行的诉讼职能也存在误解。公民享有多种权利,作为同性恋者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其法定的权利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不能拒绝立案和审判,因为这是其合法的诉权,但能不能立案和能不能胜诉则分属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两者并不相干。在这起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审理的对象应该也只能是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原告结婚登记的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现行的法律,司法必须依法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法律顾问表示,我国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一个较大的群体,他们对感情生活的选择应当被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应因此受到侵犯和漠视。但是恋爱是个人自由,而婚姻却不是一个“私人的问题”,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与继承、抚养等很多制度相关,婚姻还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它需要伦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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