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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体院行窃被揍引发热议,暴打小偷致其受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6-04-1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打伤小偷不但犯法,而且严重还会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偷体院行窃被揍引发热议,暴打小偷致其受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暴打小偷是否犯法案情回放:


事情还要从3月27日说起,当天商场闭店清扫卫生时,有员工在垃圾桶内发现了几枚防盗磁扣。按照商场规定,这种防盗磁扣只有在顾客结账后由款台工作人员使用专用工具取下并统一留存,出现在垃圾桶里实属异常。经过系统盘点,三楼的服装自选区存货记录与出货记录对不上,被丢在垃圾桶里的那几枚磁扣就是从这里被带走的,工作人员立即报警。但是,当天嫌疑人带着赃物跑了,只留下监控影像,是一男一女干的。民警打印出嫌疑人图片,召集商场防损员,通知大家密切注意二人行踪,一旦出现在商场,先控制人,后马上报警。


果然,嫌疑女子一露头就被请到了派出所。民警了解到该女子的住处后,到其租住地进行搜查,当场搜出3月27日商场被盗的全部衣物。有的衣服上面,标签甚至都还没有来得及撕掉,而且衣服的品种也十分丰富,既有男式衣服,也有女式衣服,既有换季服装,也有新上的春装,甚至还有一件睡衣也被他们偷了。在大量证据面前,女子交代了他们的盗窃事实。经查,嫌疑女子原玲今年刚刚20岁,本市人,与她一同作案的是其男朋友江山,保定市人,二人目前在某小区租房同居。


据原玲交代,她与男朋友经常到作案的商场购物,对服装自选区的购买流程比较熟悉。正是爱美的年纪,琳琅满目的时装让她欲罢不能,无奈囊中羞涩。二人观察后发现,服装区内人流量大,而工作人员又不太多,他们觉得有机可乘,这才专门从网上购买了解锁器。


3月27日下午,两人到商场内“一试身手”,他们分别试穿部分衣服后谎称要买下,交由服务员包装后并不结账,而是以要继续购买其他衣服为借口,到试衣间内用自己携带的解锁器将防盗磁扣拆除。整个过程异常顺利,他们轻易到手了好几件衣服,一直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对解锁器的效果相当满意。“休整”几天后,见并没有人找上门来,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二人又有些“技痒”,3月30日,他们再次来到商场三楼的服装自选区准备作案。殊不知,从他们一进入商场开始,防损员郝某就认出了他们,并悄悄跟随,看着二人忙忙碌碌地选衣服、试衣服、装衣服直到提着袋子下了楼。郝某一直没有见到他们到款台结账,看来他的判断没错,这就是前几天刚刚“光顾”他们商场并盗走服装的小偷。


暴打小偷是否犯法案例分析:


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绝不能动不动,就“喊打!喊杀!”即便小偷有千万个不对,自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打小偷不但没有遵纪守法,还是一种泄愤的违法。


再说,古今中外,没那国法律会规定,谁有打人的权利,何时可动手打人,抓到小偷可大打出手?


实际上,小偷的存在,缘自管理、社会、教育、家庭、就业等诸多因素,不应由小偷本身的“行为”来独自承担,更不应由“围观人群”说打就打,大家都打,痛打解恨,打完了事。


法律上,“雷人标语”虽然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却潜意识地又有煽动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殊不知“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就是例证。


过去一直有个错误的观念颠倒着人们的思潮:只要逮住小偷,大家便“群起而攻之”,小偷被打怕了,治安也会变好。这便是“雷人标语”出现的原始由头。有的人甚至认为,抓住小偷要打“得给他长点记性”……有一种把小偷当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气场,以为这样才能制止小偷的嚣张气焰。“没有被偷过的人,不懂得小偷的可恨。”有的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偷惩罚“太轻”、“太草”,往往仅罚点小钱或拘留几天,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很多小偷却不当回事,一旦放出来立刻重操旧业,认为抓到小偷一定要打,且痛打,打到怕,打到收手……


就算小偷违法在先,但打人却是违法在后。这是两起违法事实。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得出手伤人,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权。人们对小偷的态度,从某个角度上,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文化程度和人文素质。


今天,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经济在飞跃,我们的素质更应从跨越到超越,今后再遇事,莫老是喊打喊杀。既吓不住什么人,又丧失了文明,更换不来美好生活。


“宁见小偷吃肉,不见小偷挨打”;“看起来真可怜,吃饱了又做怪”。这是人们对“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矛盾心理。长期以来,“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现象极其常见。一般人认为“打小偷”属于“正当”。实质上,同“小偷行为”没什么两样,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和现象,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还相当“落后”。


值得提醒的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不可同日而语。群众的眼睛和法律的公信始终明亮。


当然,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正因为现行法律的不严谨性,导致了诸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滥施暴力,就连警察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都是以暴力行为制服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可悲和怪象。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可悲。为何此类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缘于人们平时的心理压抑、紧张、郁闷、无奈等表象长期“积压”,只有通过暴力予以宣泄和表现。“群殴小偷”就是此种畸形心理“宣泄”的“代表作品”。


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法律法规,或是公检法司,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环境,抒写美好家园。故而,对待小偷不能用违法形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否则只能是违法加违法。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此类“雷人标语”要不得,当反省,当拆除。当从人们心灵深处深刻反省,当从人们骨子深处连根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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