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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大杀人案:精神病患者杀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2016-04-18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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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四川师大杀人案


  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首次与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母亲通了电话。滕母在电话中表示,滕某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已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公安局说,一个月后出结果。”


  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


  4月15日,四川师范大学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称,犯罪嫌疑人滕某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芦海强在电话问滕母,如果知道滕某患有精神疾病,为何不告诉学校?


  “毕竟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滕母回答。但滕母并未明确告知滕某患有哪方面的精神疾病。


  ·资讯分析: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顾问表示,精神病患者犯罪是一件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当然,不能一竿子打死说只要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伤人了,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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