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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被当垃圾扔掉 拒不归还遗失物怎么处罚?

2016-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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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现金被当垃圾扔掉


  4月15日晚上,家住南京江宁一小区的张先生一家打扫家里的卫生,准备将房子重新装修。妻子将取出用作装修的6万元现金塞在衣橱里的几只塑料袋里,结果被不知情的儿子当作垃圾扔进了楼下的垃圾桶里。当张先生得知情况后,赶紧下楼寻找,只找到了单放的一万元钱,其余5万元已被人捡走了。张先生急得立即报警,民警通过调取现场附近的监控发现,原来是小区的一位老太捡走了。

  

  张先生告诉民警,这套房子准备装修给儿子结婚用,妻子从银行取了6万元现金,其中5万元放在一个塑料袋里,一万元放在信封里装进另一个塑料袋,因家里也要将一些东西搬走,当时就清理物品,他没在意儿子把柜子里装钱的塑料袋当垃圾扔到垃圾桶里去了。当得知塑料袋被扔进了垃圾桶,这可把张先生急坏了,他赶忙下楼寻找,其中放有一万元的塑料袋在垃圾桶里找到了。


  虽然单独存放的一万元钱被找了回来,但另外的5万元钱却被人捡走了,这么多钱没了,张先生急得一夜没睡着觉。接到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很快发现是小区里的陈大妈捡了塑料袋。随后,民警又上门询问陈大妈的情况。陈大妈说,她平时会捡垃圾补贴家用。


  当晚捡到那只塑料袋,发现里面装着那么多钱后,她自己也被吓坏了,还把这些钱当成是假钞,以为是遇到了犯罪团伙,虽然钱放在家里,但一直心神不宁。现在民警找上门来,听说是别人家丢的,陈大妈把钱原封不动还给了张先生。


  陈大妈说,她平时会捡垃圾补贴家用。当晚捡到那只塑料袋,发现里面装着那么多钱后,她自己也被吓坏了,还把这些钱当成是假钞,以为是遇到了犯罪团伙,虽然钱放在家里,但一直心神不宁。现在民警找上门来,听说是别人家丢的,陈大妈把钱原封不动还给了张先生。

  

  ·资讯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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