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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警车撞死人遭质疑,公车私用出车祸责任谁承担?

2016-04-2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因公车驾驶者驾驶致使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对方损失,应由公车私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车私用者所在大你问,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院警车撞死人遭质疑,公车私用出车祸责任谁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0日下午,网友“烟云说事”微信推送消息,称19日有四川南充当地网友爆料:当19日凌晨1:30左右,在南充高坪交通局附近,一辆检察院字样的警车撞倒一人,据称被撞路人已死亡。


配图显示,深夜,一辆印有“检察”字样的警车,停在马路中央紧靠双黄线的超车道上。警车头右前侧路面上,躺着一个身着深色衣裤的路人,疑似是被该警车撞倒的,一动不动。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除致人死亡外,另一个引发网友关注的焦点,在于检察院警车的深夜出没。


“检察院的警车凌晨一点还在行驶?太辛苦了!”“深夜如此繁忙出警,疑点多多”“唱歌刚回去?”“公事部门朝九晚五,这车绝对又是冒牌或临时工开的,不信试看下文……”网友评论中,发声质疑是否属于公车私用、是否涉嫌酒后驾车的为多。


另一张附图,是一份盖有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公章的红头文件。据称,是4月19日该检察院向南充当地网友作出的书面回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车私用车祸,肇事司机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该机关单位,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该机关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单位负责人也对肇事司机作了安全行驶的提示,已尽到了提示教育的义务。肇事司机酒后违法驾车,属于个人行为,而且事发时车辆已脱离单位的实际掌控。所以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应由肇事人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借用单位车辆,酒后违法驾车肇事,根据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责,所以肇事司机应赔偿长安之星受损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该机关单位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对所属驾驶人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且公车私用,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车私用车祸谁来负责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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