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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龙卷风卷起学生说起,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2016-04-2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学校是一个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依法应当对末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危及了学生心身健康,触动了社会安定的敏感神经,也将学校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从龙卷风卷起学生说起,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资讯回放:


大陆甘肃渊泉小学20日在塑胶运动场举办运动会,下午4点25分左右,现场突然刮起龙卷风,一名女童被卷起数米高,随后重重摔下,经紧急送医,幸好只有后脑轻微受伤,并无大碍。


龙卷风来得突然,书包等物品在空中乱飞,吓得所有人惊声尖叫。意外发生后,校方立刻要求操场上的学童或坐或趴在地上,尽量采用低姿势,孩子们满脸惊恐。


许多大陆网友留言好奇怎么会突然刮起这样一阵龙卷风,有人则认为学生相当幸运,没有太严重的伤势,但也有网友开玩笑的说“还是胖点比较安全”。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法律咨询: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发,不尽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学生痛苦、家长愤怒、学校无奈的局面。在民事审判领域中,关于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义务有别于监护义务,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是否尽到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二)学校属于特殊公共场所,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大部分学生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很容易发生意外或危险。这些特殊因素决定了学校在法律上承担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职责,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遭到意外伤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能像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的职责那样要求学校。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在考察学校过错程度时,应参考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相关因素,正确划分责任。


(四)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家长不承担责任。


(五)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事物及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力,就其相应的行为造成自身或者他人损害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只要尽到了注意义务,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未成年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长等具体情况,对事物、危险、行为缺乏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因此《民法通则》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责任包括保护照顾被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当发生未成年人的行为致害他人造成损失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予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学校,则要求是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表明,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综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因而具有重大过错,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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