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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大杀人案:如何鉴定嫌犯有没有精神病?

2016-04-22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也可以委派自己的下属专业机构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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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四川师大杀人案

 

  半个月前在四川师范大学发生的大学生砍头案件中,嫌疑人滕某将室友卢海清杀害;医院认定,受害人身中50多刀,由缝补痕迹,是由头颈离断伤致死。昨天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母亲表示,滕某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已经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一个月后出结果。


  ·资讯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唯一的法定程序,也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法定依据。


  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精神病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尽管国内外都指定了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判断往往更多地依赖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能力与素养。而作为鉴定程序关键步骤的“有无民事能力行为”的判断,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依据。这就导致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进行,而且每一次结论可能都大不相同。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至少需要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但依然无法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因此,对于精神病鉴定人的资格审核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口。但中国现今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规定并不算明确,而且关注点更多放在专业能力上,忽略了在信誉和其它方面的审核。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或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才有资格作为鉴定人。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具有鉴定权的人或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专家在登陆进专家名册时必须在其住所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宣誓。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法官在任命鉴定人时应当从专门登记簿上注册过的专家中挑选。日本的鉴定也是由法官委托,并且明确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受检察官聘请的专家不能作为审判阶段的鉴定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也可以委派自己的下属专业机构来鉴定。但是根据司法部2012年的数据,90%以上的鉴定还是交给了检方下属机构完成。


  在刑事案件里,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权力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他们也几乎都有自己下属的精神病检查机构,在精神病鉴定上往往自判自鉴、自侦自鉴,诊断结果很容易受到各方左右。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宣布取消了司法机关下属的这些精神病检查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下属检查机构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头换面重新出现。新的精神病检查机构的设立、准入登记依然由各系统自行审理,在实质上依然是隶属关系,并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登记范围。


  除了在外部受到各自隶属机关的制约,在鉴定机构内部也存在着上下级的制约关系。当同一个机构中的不同鉴定人存在意见冲突时,大多采取下级服从上级的处理方式来解决,但这和科学精神是完全相违背的,也不利于保证最后诊断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作为法官的助手身份出现,他们存在的价值是帮助法官弥补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不足,处理这一部分的事实认定。因此中国的精神病鉴定人的技术鉴定带有“准司法权”的色彩。


  在世界通行的鉴定法规中,鉴定人只有权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推断或总结,不能作出司法裁定的结论。《联邦证据法规》第704条b款规定:鉴定人只能对被告的精神失调症状与犯案时的心智状态做出描述,至于被告到底是否精神错乱以及如何判定责任,则必须留给陪审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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