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从国防部喊话逃兵役说起,逃避服兵役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6-04-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保国防,壮军威,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平年代,军营是好男儿喷洒热血和豪情的地方。然而近两年来,“征兵难”问题渐趋突出,在征兵过程中,有些应征青年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思想觉悟不高,拒服兵役、逃避兵役,受到了法律法规的惩罚。

从国防部喊话逃兵役说起,逃避服兵役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逃避服兵役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云南有部分青年为了逃兵役,体检前扎耳眼、文身,甚至心理测试时故意答偏。对此,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上校在今天下午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青春不止眼前的潇洒,还有家国和边关。”对于少数适龄逃兵役人员,有关部门将根据《兵役法》等进行处理。


南省出台规定,“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升学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大学新生报到时必须检验《公民兵役证》或兵役机关出具的兵役登记相关证明。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愿当兵的青年,为了逃避兵役可能进行“自我设计”。比如,体检前扎耳眼、文身,心理测试时故意答偏,等等,以此达到“自我淘汰”的目的。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的人,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兵役法规明确的免服兵役人群。如此一来,一些适龄青年便“对症下药”,钻起法规的空子,征兵体检成了被利用的“重灾区”。在我国台湾,医学院学生深谙此道,有关部门统计,其免服兵役的比例是一般大专院校的12倍。去年底,韩国媒体也报道称,不少韩国青年以故意增减体重身高甚至自残、装精神病等手段逃避兵役。对此,德国刑法典规定,以自伤方式逃避兵役义务的,将面临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牢狱之灾。英国也把因身体、宗教等原因申请免服兵役的人,称为“因为良心而拒绝服兵役的人”,从道德层面形成舆论压力。


在我国,“穿军装、挎钢枪”曾经是每个青年的梦想,“红五星、绿军装”是最流行的时尚。如今,一些青年却对服兵役避而远之,一方面,是全民国防观念的淡薄和尚武精神的淡化所致。另一方面,有的习惯以自我为中心,以经济为杠杆,用利益来衡量,对军营艰苦生活主观上不愿,对军人职业选择不看好,对参军所得待遇和回报感到不值。


逃避服兵役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对服兵役人员也有优厚的政策和各类补助。但如果本身就是适龄青年,应召入伍却逃避兵役,只能采取法律方式解决,《兵役法》有严格的规定。


《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对于定兵后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规定,由基层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宋忠平表示,与一些国家强制要求18岁以上公民服兵役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但既然已加入部队现役,就必须按照《兵役法》履行相关职责,如果违背,就是违法行为。


对于当地做出的处罚,宋忠平认为,“看似较重,但从服兵役的义务角度看,如果每个人都逃避兵役,国家安全又如何保证?”对于处罚中涉及的银行贷款等问题,宋忠平表示,这与我国现在建立的征信制度有关,逃避兵役将在个人信用档案上留下不良记录。


国防部发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的身体检查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吴某在征兵体检期间通过假装近视、故意文身等手段,使其不符合应征体格检查标准,以求达到逃避兵役之目的,其性质比较恶劣,也造成不良的影响,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1998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等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现行法律对拒绝、逃避体格检查人员“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只是原则规定,近年来,全国各地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对逃避兵役行为规定了种种行政处罚措施,诸如不给办理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被招工、招干、招生、罚款等。例如,2002年9月天津市人大通过的《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兵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检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类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兵役法规制度,增强《兵役法》的强制力、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促使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应征公民因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处罚的,如本人不服时,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强制措施或者对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区、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出台的征兵工作法规在设置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事项时,应当注意不得超越《行政处罚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违反兵役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凡是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则无法定约束力。广大应征公民也应当了解,2003年9月1日国防部颁布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对象的视力和文身等标准已经重新进行了修订。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的视力标准较之过去有所降低,对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军队人员标准,视为合格;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也视为合格。


以上是一篇“从国防部喊话逃兵役说起,逃避服兵役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法律资讯文章,你可以在网站内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免费咨询:“从国防部喊话逃兵役说起,逃避服兵役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