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学校在管理、保护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由另一名学生承担赔偿则任,各方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予以补偿。
小学回应学生呕吐引争议,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校园意外事故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4月28日上午,丰台区多名家长称,孩子前天下午放学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以及低烧等症状,怀疑与食用学校食堂的饭菜有关。校方表示,已有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学校调查,孩子们的不适与食物无关。丰台区食药监局新村街道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校方各项手续执照齐全,且已按规定留有午餐样品,目前正在收集诊断证明,若确认学生不适的确与食品相关,会联系疾控中心对餐样进行检测。
据家长介绍,该校一年级共分为住宿班、业主班和非业主班三种班级,此次出现该症状的多为3个业主班的孩子,每天早餐和午餐均在学校食堂吃,下午3点多左右放学。目前已经有20余名孩子不同程度地出现类似症状,有6人因症状严重,请假在家休息。
昨天下午,校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有家长反映此事,但经食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已经证实并非食物中毒,孩子们的不适症状与校方食物无关。该工作人员称,确有6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但并非是校方食物所致。“这么多老师孩子都是在一起吃饭的。”
丰台区食药监局新村街道食药监管所负责人表示,昨天上午已经前往学校进行调查,校方各项手续执照齐全,卫生条件达标,且已经按照规定保留了当天食堂饭菜的样品。但该负责人称,由于家长就诊的医院较为分散,目前正在与校方联系,向家长收集完备的诊断证明,如果确定这些学生的症状与食品有关,将会联系丰台区疾控中心对饭菜样品进行检测。
●校园意外事故法律责任纠纷分析法律咨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据此,学校应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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