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国务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学校平时对在校学生管理严格,制度健全,教育经常。李某与戚某发生冲突是在早餐时间,冲突发生在一瞬间,李某的损害应由直接侵害人戚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
从小学回应学生呕吐说起,在校意外受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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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食药监局新村街道食药监管所负责人表示,昨天上午已经前往学校进行调查,校方各项手续执照齐全,卫生条件达标,且已经按照规定保留了当天食堂饭菜的样品。但该负责人称,由于家长就诊的医院较为分散,目前正在与校方联系,向家长收集完备的诊断证明,如果确定这些学生的症状与食品有关,将会联系丰台区疾控中心对饭菜样品进行检测。
据家长介绍,该校一年级共分为住宿班、业主班和非业主班三种班级,此次出现该症状的多为3个业主班的孩子,每天早餐和午餐均在学校食堂吃,下午3点多左右放学。目前已经有20余名孩子不同程度地出现类似症状,有6人因症状严重,请假在家休息。
事发学校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实验二小怡海分校。多名家长反映,前天下午3点40左右,孩子放学回家后陆续出现了呕吐、腹泻、低烧等不适症状,几名情况严重的孩子甚至连夜被家长送往医院。
“前天下午4点多在学校的时候就吐了两次,老师打电话通知的。回到家以后喝了点水就又吐了,还拉肚子。”家长张女士告诉记者。另有多名家长称,孩子夜晚呕吐不止,昨天都无法上学,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另有家长说,不少孩子反映中午在食堂吃的饭菜过于油腻,“孩子还说中午喝的鱼汤是苦的。”
据家长介绍,该校一年级共分为住宿班、业主班和非业主班三种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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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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