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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间抢劫女性 抢劫罪怎么处罚?

2016-05-0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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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男子夜间抢劫女性


  事发在今年1月3日晚上10时许,罗女士来到沙湾路附近一自动提取款机前存钱。“刚刚存完9600元。”罗女士回忆,她发现身后出现了一名带着深色口罩的男子,手持一把明晃晃的刀。接着该男子一手持刀对着罗女士的脖子,另一只手便翻抓罗女士的挎包。


  “他翻包的时候,我就顺手扯掉了他的口罩。”罗女士表示,没了口罩该男子一下慌了神,随手抓住挎包里的钱包就往外跑。据了解,罗女士钱包中约有800元。


  根据警方的消息,实施抢劫的男子为彭某。1月10日,彭某出现在赛云台南路的一家旅馆被警方挡获。经审讯,彭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3日和1月9日共实施了三次抢劫,抢劫对象均为单独出行的女性,抢劫金额共近人民币3000元。为了吓被害人,彭某还专门购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黑色弹簧刀,每次作案都带着。


  4月29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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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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