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的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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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回放:
事件 川师大杀人案鉴定为抑郁
5月4日11时,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受害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拿到了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学鉴定结果。该鉴定意见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拿到鉴定书的同时,芦海强及其代理律师陈逢逢当场要求查看完整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希望看到评定的具体依据,但被办案单位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以“仍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办案单位称,该鉴定结果由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独立提供。
陈逢逢说,现在有两点疑问:一,依据什么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的;二,抑郁症与3月27日的犯罪行为有何因果关系,怎么得出“部分刑事责任”结论的?陈逢逢希望能看到更具体的证据材料。
芦海强及陈逢逢都对鉴定意见感到忧心:“这个结果所说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肯定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资讯分析: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成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专家
抑郁症“不能等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这份鉴定对滕某杀人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对北青报记者表示,该结果意味着最后量刑时可以从轻。
李玫瑾称,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这个案件中,滕某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还是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进行杀人,说明当时他是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唯一依据。
李玫瑾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我认为这个鉴定不应该影响最后的法院判决。”
心理专家
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林一山告诉北青报记者,抑郁症患者同样可能产生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不仅仅是对患者自己的暴力,还有对他人的暴力,“比如患者内心所积压的情绪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出现对他人的暴力。”但并非所有抑郁症患者都有暴力行为。
林一山表示,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和精神分裂不同,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可能患者在情绪上有时无法控制自己,一个很小的事情都会激怒他,但他是有思维模式的,不会因此失去判断能力。”
对于此案,林一山认为,犯罪嫌疑人滕某在作案时不属于失去理智和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他可能会受到抑郁症的部分影响,但是应该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从滕某对被害人连砍数刀的行为来看,“他可能有太多积压的情绪,并且因为内心的独孤没有人去倾诉理解,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