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律师费标准
摘自“甘价服务(2009)133号”文件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一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标的额收费费率
100000元以下的5%(5000元)
100001元一500000元的部分4%(16000元)
500001元一1000000元的部分3%(15000元)
1000001元一5000000元的部分2%(80000元)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l%(50000元)
10000001元以上0.5%
以上累计收费额可以下浮,但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二)代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一每件不低于8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可以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3.一审审理阶段: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4.办理刑事自诉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6.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7.办理死刑复核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按此标准酌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