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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律师费标准

2016-05-05

黑龙江律师费标准


摘自“黑价行字〔2009〕237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收费标准及费率


1万元及以下80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0.25%


5000万元以上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件。


(二)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侯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四)审判一审阶段:3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


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