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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律师费标准

2016-05-05

吉林律师费标准


摘自“吉省价收[Z2013]51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元/次;


(二)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20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四)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六)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