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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方通报雷洋案说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2016-05-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从警方通报雷洋案说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犯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5月7日晚,29岁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离家后离奇身亡。5月11日凌晨,北京警方通报了案发时现场的情况及后续侦查过程,通报称,案发当晚雷洋支付200嫖资在足疗店嫖娼,被抓后曾两次试图逃跑,并咬伤民警。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后送医不治。


5月11日凌晨,北京警方通报了案发时现场的情况及后续侦查过程,通报称,案发当晚雷洋支付200嫖资在足疗店嫖娼,被抓后曾两次试图逃跑,并咬伤民警。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后送医不治。


警方通报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


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劫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当晚,民警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男,33岁,黑龙江省人)、俞某(女,38岁,安徽省人)、才某(女,26岁,青海省人)、刘某(女,36岁,四川省人)和张某(女,25岁,云南省人)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通报,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强制约束措施是什么?


昌平警方提到的强制约束措施,究竟指的是什么?


有没有带执法仪或录像?


民警执法的时候,有没有录音录像?


雷洋的死因究竟是什么?


家属表示被派出所告知雷洋是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而昌平警方发布的通报里则称:“民警接群众举报将涉嫖男子雷某带回审查,由于当事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遂“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此过程中,雷某“突然身体不适”,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而医院方面则表示死因只能通过法医尸检后得出,也就是说,心脏病发作致死的说法,还不是定论。


少量血性分泌物说明什么?


根据医生说法:抢救插管时,雷洋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这能说明什么?


警方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据目击者称,雷洋被警方控制过程中,曾大喊“救命”并呼喊“不是真的警方”,那么警方究竟有没有向他亮明身份,出示证件?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刑事犯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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