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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交警被拘 公然侮辱他人如何处罚?

2016-05-13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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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朋友圈骂交警被拘


  今日,浙江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其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发布通告称,一女车主因不满交警对其违法停车的处理,在朋友圈发信息辱骂交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日。

  

  以下为通告全文:


  2016年5月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陆某(女,45岁,灵溪人)因对苍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的执法行为不满,通过其手机交友软件发布信息“交警同志以后贴罚单擦亮你的狗眼睛,旁边的车位都被故意占用,你为什么不管管,还有没有一点功德心”和罚单照片的内容侮辱交警,该信息的浏览量已达七十余次。


  交警部门获悉此事后,立即向灵溪中心派出所报案。中心派出所经调查后,依法对陆某进行了传唤取证。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资讯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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