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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撞死女童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2016-05-13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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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民警撞死女童逃逸


  5月8日20时许,河南信阳市罗山县城关居民徐某骑自行车载其7岁的女儿在新区行政大道罗高东50米处时被一辆轿车追尾,其女儿当场死亡,徐某受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警方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并展开调查。


  通报如下:


  5月8日20时许,河南信阳市罗山县城关居民徐某骑自行车载其7岁的女儿在新区行政大道罗高东50米处时被一辆轿车追尾,其女儿当场死亡,徐某受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警方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并展开调查。


  23时55分,楠杆镇居民况敬忠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称5月8日当晚其驾驶豫SD8623号奇瑞轿车行至肇事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陈述的经过与现场基本吻合,警方当晚对况敬忠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中,警方发现投案人与肇事司机特征不符;经进一步侦查,肇事司机系况敬忠之子况守胜( 男,35岁,系罗山县公安局民警 )。


  我局已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况守胜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资讯分析: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