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重庆破虚开发票案说起,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票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警方介绍称,今年一月上旬,黔江区国税部门查询税务情况时发现,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尚处于建设阶段,在无生产能力情况下,近两年已向多家公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亿余元。税务部门怀疑该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大嫌疑。接到移送案件线索后,黔江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抽调警力与国税部门联合调查。
警方调查得知,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潘某寿利用其子潘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加工成品油业务,并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潘某寿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占70%股份,其前妻胡某梅任公司出纳,并与潘某某分别占公司20%、10%的股份。初查情况表明,该公司在原材料及成品油购销过程中,存在无物流费用、无银行资金回流、无依据冲减往来款等异常现象。
介于该案涉及全国10余个省、直辖市及20余家企业,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专案组通过在辽宁、山东、湖北等涉案地深入调查查明,下游企业与涉案新能源公司及上游企业均无实际商品交易,企业之间真正的业务就是为了逃避消费税而进行的“变票”业务。自知难逃法网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潘某寿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余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被抓获。
●虚开增值税票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刑法对构成本罪未规定明确的起刑点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卜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无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一种或者几种虚开的行为,也不管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了虚开行为,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给国家已经造成了税款被骗的结果。无论是一次还是几次骗取国家税款,只要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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