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本着善意和诚信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导向和出发,企图任意左右合同的效力,如此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案例回放
2005年3月10日董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董某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董某应于2005年3月25日支付首付款20万,余款以商业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同时董某支付张某定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董某嫌价格偏高,便以自己不能办理贷款为借口,也未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于2005年4月10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张某提出因上述原因致不能履行,要求解除该合同并退还定金6万元。2005年10月,由于房价持续上涨,该争议房屋市场价已涨至90万元左右,董某再次函
告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获张某同意,便于2005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董某违约在先,该合同已解除,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所在是董某是否违约以及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前者为单方解除,包括法定单方解除和约定单方解除,即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合同一方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后者为协议解除,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解除事宜协商一致从而解除合同。本案中,董某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支付首付款的义务,损害了张某的期限利益,已构成违约,其于2005年4月10日提出解除合同,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张某对此未表示异议,事实上等于双方就协议解除该合同已达成一致,该合同已经合法解除。至于定金问题,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其违约在先,给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已经合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无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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