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房产继承纠纷该该如何处理呢?
一、案情介绍
杨某池与孙某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干部履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某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叫杨某,妹妹收养后改名叫孙某海。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孙某(孙某与前妻生有一子陈某后离婚,与魏某再婚。陈某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名叫杨泽某、杨素某,但两人与夫妇俩均未有收养关系的记录。
1987年9月4日杨某池去世后,孙某原所在的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9月分配给其上海吴兴路246弄4号903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2,469,280元。孙某于2003年1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某与魏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孙某因病死亡。2006年2月8日,孙某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杨某、孙某海将儿媳魏某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某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泽某、杨素某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二、争议焦点
1.儿媳魏某于丈夫孙某去世后,对孙某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杨某与孙某晚年产生的矛盾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3.第三人杨泽某、杨素某是否享有继承份额。
三、律师观点
1.杨某对孙某老人不仅没有赡养,反而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甚至不惜立下威胁的字据。对于杨的总总行为,孙某无法忍受,多次请求组织出面划清与杨某的关系。因此,作为拟制血亲,法院应当尊重两位老人在世时的决定,判定二老与杨的收养关系解除。
2.儿媳魏某虽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经常探望孙某,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间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资派专人照料。因此,魏某在经济和劳务上对孙某的照顾行为已经符合最高院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杨泽某、杨素某只是杨某池、孙某抚养的对象,且无证据证实其与二老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继承权利。
四、法院判决
徐汇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杨某、孙某海、陈某的继承人身份,但将魏某排除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杨某第一继承人身份,争议房屋所有权归杨某所有。
2.魏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争议房屋腾退交予杨玉某。
以上是一篇关于房产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房产继承纠纷该么办”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