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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能否要求退房?

2016-05-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合同第八条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能否要求退房?


  一、案例回放


  陆某于2011年1月13日与A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A公司开发的在建房屋一套,交房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并约定若开发商逾期超过90日仍未交房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陆某已按约付清房款,但A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其通知交房时间已逾期超过90日。2012年3月2日,陆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但A公司未同意。故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A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A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而其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电力、高考等情况被政府要求停工的情形,该停工的期限不应作为逾期期限予以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延期交房属实,陆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案件评析


  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陆某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陆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A公司虽抗辩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电力,中高考等情况被政府要求停工的情形,可据实延期交房的问题。但法院认为,我市中高考要求停止建筑施工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该要求已经存在,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另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确定交房时限时予以考虑电力供应问题,除极端异常造成的长时间的停电外,一般性停电不属于不可抗力。A公司实际交房的时间,已经超过约定交付时间90日,构成违约,且符合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陆某于2012年3月2日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次日,A公司收到该通知书,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于2012年3月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当全额返还上诉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官释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根据逾期情况及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的交付时间一定要约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产生逾期交房,充分利用法律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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